(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長者與內地來港的少妻離婚後,所居住的公屋歸妻子所有,原是公屋戶主的長者慘被趕出公
屋。六十五歲的陳先生,其年輕二十多載的妻子來港後提出離婚,房屋署將公屋單位租住權撥歸前妻。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鍾樹根要求,房屋署檢討現行處理手法,促
署方不要一味優先保障婦孺,應保障較弱勢一方的居住權。
半年前,妻子突然以「需要有自己空間」為由提出離婚,又開始經常無故挑起爭執,甚至無故報警,指控他動粗。陳先生說,知道妻子背後有朋友「指 點」她,如何爭奪公屋權。陳先生最終無奈簽署離婚協議書,房屋署職員隨即要求他在十四日內遷出公屋,前妻近二十歲的女兒亦跟隨母親同住。但陳先生無錢租 屋,亦不願遠離長住的柴灣區,遷入房屋署提供、位於元朗的中轉屋,於是堅持不遷出公屋。
正跟進陳先生個案的立法會議員兼東區區議員鍾樹根表示,過去半年收到兩三宗相類似的個案,被趕出公屋的都是長者及低學歷人士,其內地妻大約四、 五十歲,精壯而有工作能力的。內地妻通常來港入戶一年左右,就提出離婚。他認為,個案涉及有計畫與港人結婚並申請來港,然後離婚奪取公屋,「男人成為犧牲 品」。
他指,政府通常根據《保護婦孺條例》,先保障女方。他認為政府應該按個案審視,保障有需要的人士,若男方屬弱勢社群,政府就要衡量,現行的編配方式是否對男方構成更大傷害。而陳先生的個案,鍾樹根說,陳先生由於年紀大,最終得到恩恤,獲編另一公屋。
本報向房屋署查詢時,對方以書面回覆指,在過去五年,戶主夫婦離婚後,其中一方保留或承接公屋租住權的個案約有六千宗。署方表示,在維護公屋資 源的合理分配原則下,公屋家庭一般不可因離婚問題,而獲得分配額外的公屋資源。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房屋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住權撥歸認可住客或有子女管 養權一方,另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若另一方無法另覓居所,又符合入住中轉房屋資格,可申請新界區中轉房屋一人單位,以及透過單身人士輪候登記冊申請公屋, 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最多可縮減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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