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外傭爭取居港權上訴至終審法院,律政司順水推舟要求提請人大釋法以解決「雙非」問題,案件昨日在終院開
審。開庭前要求加入訴訟的雙非兒童,昨被法庭拒絕申請。而外傭一方陳辭指出,若申請者符合《基本法》中外籍人士4個居港條件,即可成為香港居民,政府無權
加入限制條件;惟首席法官馬道立質疑,這等同讓難民等類似的人享有居港權。
外傭方﹕港府無權加入限制雙非母親李銀仙代表女兒梁詠琪要求加入訴訟,為雙非孩童陳辭則遭拒。代表她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本案判決對父母皆非本港居民的兒童影響深遠,但首席法官馬道立指觀乎本案,已涵蓋雙非童一方爭議的問題,毋須「多一張嘴」。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在庭外表示失望,現寄望法庭判決時秉持公義,並考慮雙非的觀點及釋法對司法獨立的影響。李銀仙透過社協表示失望,希望裁決不會剝削雙非童的權利。
上訴方女菲傭Evangeline B. Vallej os及菲籍男司機Daniel L. Domingo的御用大律師Michael Fordham多番強調,《基本法》24條已訂明外籍人士居港條件,包括非中國籍、持有效旅遊證件入境、通常居港7年及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條文言簡意 賅,應以「自然和基本」方式解讀。「通常居港」一詞亦然,並不包含任何技術意義及特別解釋。Fordham認為外籍人士合乎上述條件,即「期望申請獲 批」,但仍待入境處審理每個申請的資料,如本港聯繫、留港目的等,決定是否批准留港。
此外,《基本法》沒有賦權讓政府為管制入境而限制「通常居港」的定義,故以《入境條例》決定申請者是否擁有居留權屬違憲。
馬質疑等同難民也享居權
馬道立質疑,若如此解釋「通常居港」,則越南難民或外籍囚犯便全都有居港權。Fordham回應稱「通常居港」必須合法並自願定居香港,有正常居留 目的,如受教育或受聘等,留港或離港習慣皆有一定規律,「越南難民不合法入境,囚犯非自願留港」。政府對該兩種人皆有理由不批出居港權,菲傭則不同。 Fordham強調他們與一般外籍工作者無異,待遇不應有別。
釋法為本案另一焦點,律政司今天將就此陳辭。
【案件編號﹕FACV1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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