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2月26日
【本報訊】元朗錫降村六旬原居民將住所重建成三層半村屋,涉違反《建築物條例》的高度限制,較限制高四成,遭屋宇署發出清拆令,但他於限期屆滿仍沒有拆卸
僭建物,被票控違反清拆令。涉案原居民昨天不認罪,指其村屋屬於舊契,沒有高度限制,並沒有違規興建。
記者:陳浩義
記者:陳浩義
被告鄧其芳(64歲),被控去年3月1日至4月26日期間,身為元朗錫降村35號村屋的業主,沒有遵從屋宇署的命令,清拆村屋違規的僭建物。裁判官昨天裁定表證成立。
屋宇署技術主任洪奕賢供稱,在2006年12月28日到被告村屋視察,發現被告住所由地下至屋頂的總高度為11.6米高,違反村屋8.23米的高度限制。
屋宇署技術主任洪奕賢供稱,在2006年12月28日到被告村屋視察,發現被告住所由地下至屋頂的總高度為11.6米高,違反村屋8.23米的高度限制。
豁免申請遭撤銷
地政署主任蔡淑媚憶述,被告在2005年中曾向署方申請村屋重建。地政督察往巡查時,被告已將舊屋拆去,直至同年12月再往視察,發現被告未獲署方發出豁 免證明書,便已展開興建工程,署方遂發信通知他違例,拒絕其重建申請。2006年,被告向署方遞交申請補發豁免證明書,惟他一直沒有履行所需要求,包括遞 交結構報告和安排地政人員入屋量度。地政總署在2006年10月25日發信給被告,指他仍未履行要求,署方將撤銷其豁免申請。但被告一直沒理會,署方其後將個案轉介屋宇署跟進。屋宇署在2007年6月向被告發出清拆令,被告後來向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屋宇署於是暫緩執行清拆令。
上訴個案於2011年12月9日完成,被告上訴失敗,署方再重新進行檢控,並於去年4月26日再派員往視察,證實違例僭建物仍在,於是發出清拆令,但被告同樣沒理會。案件今天續審,被告將出庭自辯。
案件編號:FLS8749/201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