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2月15日
【本報訊】新《公司條例》推手、公司註冊處前處長鍾悟思(Gordon
Jones)公開向政府「開火」,暗指新例限制查冊,縱容公司董事有權無責,公司執笠可以全身而退,卻連公開部份個人資料予公眾監察都嚴限,影響香港作為
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他認為身份證號碼是董事獨一無二的識別碼,並非機密,應該公開。
2008年退休的鍾悟思,是公司法重寫的推手;退休後,當局就附屬條例向公眾諮詢,鍾兩度提交書面意見,反對限制查冊,理據是香港情況與英國不同,未曾有
董事受嚴重滋擾;而在香港同名同姓非常普遍,限制取覽身份證號碼會剝削公眾唯一查證個人身份的途徑,並會讓不誠實的人逃避債權人;惟意見未獲採納。
他今日在報章撰文,重申上述理據,批評當局未有考慮公司董事應權責一致,他指出,有限公司董事毋須承擔一旦公司倒閉所衍生的責任,理應公開部份個人資料讓公眾監察作為代價,又指當局諮詢文件內容「非常惹人誤解(very misconceived)」。
他今日在報章撰文,重申上述理據,批評當局未有考慮公司董事應權責一致,他指出,有限公司董事毋須承擔一旦公司倒閉所衍生的責任,理應公開部份個人資料讓公眾監察作為代價,又指當局諮詢文件內容「非常惹人誤解(very misconceived)」。
「風險轉嫁畀巿民」
鍾在文章批評支持收緊查冊的商會並不中立,相反,認為應維持現有做法的團體,包括銀行公會及香港會計師公會等,均屬監督公司及處理企業詐騙的重要組織。他進一步批評本港容許私人公司擔任董事,這類公司毋須提交經審核賬目,非常不透明和難以問責,即使新條例要求私人公司委任至少一名自然人任董事,但若這名董事毋須披露個人住址及完整身份證號碼,公司透明度只會下降。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未有正面回應私人公司提交審計賬目的安排,只表示新例參照英國《2006年公司法》,訂明其他私人公司均須有至少一名屬自然人的董事。
反 對限制查冊的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麥燕庭稱鍾是「良心官員」,希望當局聆聽前人意見,「你(董事)以有限責任,毋須上身咁去搵錢,而呢個搵錢嘅風險轉嫁咗畀巿 民,一旦公司執笠,董事毋須上身,所以你係需要負番嗰個有限度嘅責任,就係要俾人哋access你啲資料;但新諮詢文件,完全冇提呢樣嘢」。
公司註冊處前處長鍾悟思文章重點
1.公司董事毋須承擔公司倒閉的所有財務責任,有權利亦應有義務公開部份個人資料,讓公眾監察2.身份證號碼是董事獨一無二的識別碼,不屬機密
3.支持收緊查冊的商會不中立,相反,支持現有做法的團體,包括銀行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律師會等,均屬監督公司及處理企業詐騙的重要組織
4.政府諮詢文件非常令人誤解
5.英國有董事曾受愛護動物組織成員滋擾,但香港未曾出現類似情況
6.本港容許私人公司擔任董事,私人公司毋須提交經審核賬目,若私人公司委任的個人董事也毋須披露個人資料,公司的透明度將進一步下降
資料來源:鍾悟思文章
http://hk.apple.nextmedia.com/apple/index/1663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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