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3月19日
訛稱永久離港 僱員騙強積金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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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曾於2008年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一間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並成功取回款項。其後,於2012年5月,先後再向另外三間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
積 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向該三間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訛稱已永久離開香港和之前從沒有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被裁定4項罪名成 立,每項罪名被判監禁2個月,分期執行,緩刑3年。積金局發言人表示,任何人士向積金局或受託人作出虛假聲明,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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