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1月24日
【本報訊】22歲內地青年買入一間香港註冊公司後,來港開立公司和個人的銀行戶口,八個月內利用戶口洗黑錢逾131億港元,經審訊後被定罪,昨天於高等法
院被重判入獄10年半,成為本港歷來洗黑錢案件中涉款最高、判刑最重的被告。法官指,洗黑錢案件越見猖獗,涉案金額亦越見龐大,促請決策當局考慮上調刑
罰。
記者︰蔡少玲
記者︰蔡少玲
報稱內地電腦店東主的被告羅俊城,控方指他於2009年7月購入一間空殼公司後,來港開設公司和個人銀行戶口,只存入少量現款,惟同年9月至翌年4月期
間,公司戶口持續錄得巨款進出紀錄,存款方式包括存入現金和支票,並透過網上銀行服務進行。案發期間,戶口錄得存款次數4,800多次,轉賬3,500
次,平均每天洗黑錢5,300萬元。
戶口涉澳門賭場款項
警方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警司庾燕青在庭外稱,警方因接報調查一宗台灣電話騙案時揭發本案,本案仍在調查中,主腦尚未落網。涉案的兩個戶口中,合共588 萬元存款已被凍結,警方將向法院申請充公有關犯罪得益,申請定於3月1日處理。辯方求情指,被告來自貧困家庭,2009年在深圳打工時被一位叔叔游說下,替他到港開設銀行戶口,然後將戶口交叔叔處理,被告全無得益。
法 官杜麗冰判刑時指,被告在案中參與購買公司和到本港開戶,也曾在公司戶口提款260萬元存入個人戶口以作股份買賣,其角色屬低層次,但無他卻不能成事。涉 案戶口曾有一名澳門人存入一筆來自澳門賭場的100萬元款項,反映案件涉及國際層面,存在加刑因素,判刑須起阻嚇作用和反映案件嚴重性,基於本案是同類案 中最嚴重者,故重判被告入獄10年半。
增加人手執法最重要
法官又指,上訴庭去年曾建議將現時洗黑錢罪行的最高刑罰入獄14年調高,法官認為情況已到迫切程度,促請決策當局考慮上調刑罰。此外,本案亦牽涉滙款代理 以中介角色,向涉案戶口存入款項,法官建議執法部門要留意有關情況。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則認為,監禁14年的刑罰已很重,問題關鍵 在於執法部門人手不足,可疑舉報太多,故增加人手才是最重要。他認為破案既可保障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亦能將犯罪得益充公。政府發言人回應,本港有完善 法律制度調查和處理清洗黑錢罪行,並會不時檢視執法情況及現有罰則。庾燕青警司在庭外亦呼籲,希望判刑能令市民清晰知道,不可隨意開設銀行戶口予他人使 用。
案件編號:HCCC1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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