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14日
1.緒論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戴耀廷副教授於2013年1月16日在本地傳媒刊登了一篇題為《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的文章;提出「佔領中環」的構想,隨即引起社 會巨大迴響。戴教授分析過去爭取雙普選的方式,如大型遊行、佔領政府總部、絕食及「變相公投」等,對其成效持懷疑態度,因為這些行動未能對中央及特區政府 造成巨大的壓力,故需要透過公民抗命方式,由示威者違法佔領中環交通要道以癱瘓香港的政經中心,迫使北京改變對普選的拖延立場。2.「佔領中環」可能會違抗的法律及相關刑責
法律上:非法集會;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者,有機會被控阻街;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以上條例均屬刑事罪行。3.分析一:佔領中環和法治之關係
法治的最高層次是「以法達意」,「佔領中環」針對香港法律的不公義部份(人民普選權利未落實),行動之目的是要令不公義的法律變成公義。與普選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國政府於1998年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基本法》確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1997年以後繼續有效,當中包括:
(甲)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
(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丙)市民在平等的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共事務。
普選與法治的關係:
‧人生而平等,「一人一票」最能保障個人自由;
‧提高政府的認受性;
‧透過參與提高人民對公共政策的關注。
4.分析二:佔領中環和公民抗命之關係
公民抗命的要義:‧是公開和非暴力的抗爭手段;
‧以事實為依據,判別有關法律是否不公義;
‧在沒有其他更可行有效的辦法下(如司法覆核),參與者故意違抗他們認為不公義的法律,並準備好接受法律制裁;
‧藉此激起公眾關注、同情及支持。
公民抗命之目的:爭取修訂不公義的法律,或改變政府不公平的政策。
佔領中環和公民抗命之關係:
‧佔領中環不涉及暴力行為,參與者經慎重思考後以非暴力方式,有限度地違反相關法例,並且願意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 《基本法》清楚訂明,香港最終將普選特首和所有立法會議員,但附件訂下了先決條件:必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和特首的同意,才能在2007年 以後普選特首和全部立法會議員。可是在2004年4月,中央以人大釋法,否決香港2007年、2008年雙普選的訴求,改變了原來的普選進程;
‧香港市民已爭取普選超過30年(由80年代爭取「八八直選」計起),當中進行不同的行動如遊行、協商、變相公投等,但普選進度緩慢,故惟有以佔領中環來爭取。
5.分析三:佔領中環的爭議及反駁
爭議1:不符合法治精神反駁:
─公民抗命的行動能產生改變現有不公義法律與制度的作用;
─違法行為是要令法律更加公義,所以不違背法治精神。
爭議2:不值得以傷害經濟手法爭取
─中環是香港經濟的命脈,如果中環被「癱瘓」一天,港人便要損失16億元;
─「佔領中環」會令投資者對香港的印象惡化,並將投資轉移;
─中港兩地關係亦會因此製造裂痕,不能接收中國繁榮興盛帶來的「紅利」;
─香港是非常自由的社會,有很多機會表達意見,故社會可以讓人提出合理的方案來討論。
反駁:
─假如中央只挑選兩個人出來競選特首,那是假普選,香港人等候的時間已經很長,若2017年仍未能進行,不知道何時才有真正普選;
─「佔領中環」只是想施壓,令中央、特區政府進入談判,不再對普選的承諾拖延下去;
─現時未知有多少人會響應參與,有可能因人數不足而取消,所帶來的政治代價頗低;
─ 假如參與「佔中」人數足夠,會帶來巨大效果:對建制派、特區政府而言,若使用香港警力以武力驅散人群,所用的武力要比現在處理示威衝突時高。武力程度越 高,越會增加公民抗命的政治感召力,將嚴重威脅特區政府的認受性。如政府不能有效處理佔中行動,其管治權威將大受打擊。特區政府陷於兩難中而不能自拔;
─對中央而言,若要動用駐港解放軍鎮壓「佔領中環」,對「一國兩制」是最嚴重的打擊,亦會嚴重影響北京的國際形像。不鎮壓的話,那可能要在普選問題上作出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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