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29日
1.甚麼是三權分立制度?
‧三權分立又稱權力分立,普遍民主國家/社會都採取這種政治制度。三權分立指行政、立法、司法權力分立,互不從屬,從而達到互相監察和制衡的作用,防止極端政權出現‧ 香港為例,行政長官(政府)負責行政,擁有任命官員,統領政府部門,制定政府政策等權力;立法會負責立法,擁有通過法律,審批政府財政,監察政府等權力; 法院負責司法,依照法律對案件進行審訊及裁決
2.三權制度下,各部門權力如何制衡?
行政部門:‧制衡立法部門:(1)香港採用行政主導模式,行政部門擁有提出法案的權力;(2)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如果政府重要法案(如財政預算)未能獲得通過,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及重新選舉;(3)所有法案須由行政長官同意才能正式生效
‧制衡司法部門:(1)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由行政長官提名,其他各級法官由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正式任命;(2)現行制度下行政部門可以要求人大對基本法進行解釋(人大釋法)以推翻法院的裁判(例如1999年居港權案)
立法部門:
‧制衡行政部門:(1)政府所提出的立法,撥款法案都必須獲得立法會的通過;(2)立法會可召開獨立委員會調查政府官員和作出質詢;(3)立法會議會擁有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權(但程序複雜)
‧制衡司法部門:(1)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須要得到立法會同意;(2)司法部門必須以立法會通過的法律條文作為裁決的依據
司法部門:
‧制衡行政部門:(1)法院擁有裁決政府政策是否違反法律的權力,防止行政部門推行違法政策;(2)可裁決行政部門和任何人士間的法律訴訟並作出公正裁決,防止行政部門濫權;(3)可裁決政府官員違法(如貪污舞弊)的案件,防止官員濫用法律沒有賦予的權力
‧制衡立法部門:(1)法院擁有裁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是否違法《基本法》的權力,防止違憲法律的出現;(2)可審判違反法律的立法會議員防止違法行為損害立法會運作和公眾利益
2.三權制度對香港有甚麼好處﹖
‧防止政府官員濫權:社會上有意見認為應該給予政府(行政部門)更大權力,令決心強政勵志的行政長官能大展拳腳,令香港能再次起飛。但這看法是短視的,我 們不能否認在中國古代君主制度下也有勤政愛民的好皇帝促使大治的出現,但這些皇帝無疑是少數,在更多的情況下,絕對的權力集中會帶來暴政。而三權分立制度 能確保香港在任何人管制下,都受到適當的制衡,防止暴政濫權,香港走向極端的情況出現‧防止貪污舞弊出現: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名言「權力 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絕對使人腐化」,在行政權過大,而沒有受到適當制衡的情況下,將必定出現貪污舞弊現象,中國就是最好例子。但是在三權分立制度下的香 港,政府的行政權受到立法權及司法權的制衡。例如政府官員無權獨自決定某重大工程的興建(需要得到立法會同意及撥款),自然建築商向官員行賄亦未必成功; 加上受到法院大公無私裁決的制衡,官員也不敢受賄。三權分立能有效防止貪污舞弊的出現
‧促使法治社會出現:我們常說法治是香港至關重要的 核心價值,能做到真正的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社會公義),法治是香港人賴以自豪及賴以吸引外資,比臨近商業城市優勝之處。但我們需要明白法治的 大前提就是三權分立制度。只有三權分立下,香港立法會才能根據市民意願制定合理及保障市民利益的法律;只有三權分立下,法院才能大公無私,公平公正,毫無 干預地根據該法律進行裁決。如沒有三權分立,立法會將會成為舉手機器,司法機構只會成為政府打壓異己的工具,香港法治將會蕩然無存,將會與臨近地區無異
中國三權合作論:
‧2008年國家副主席習近平(現為國家主席)要求香港做到「行政,立法及司法互相了解,互相支持」,引起香港社會的強烈反感‧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合作無疑能增加政府管治效率,所有的政策能有效及快速通過立法會,司法部門不挑戰行政部門的決策,能有效減少施政難度(立法部門成為舉手機器,司法部門成為行政部門的統治工具)
‧但這將導致三權之間缺乏制衡:當行政部門的決策損害市民利益時(例如23條立法損害市民言論及新聞自由),沒有得到立法和司法部門的制衡,最終只會損害整體市民的權利和利益﹔立法部門通過了收緊自由的法律,在沒有司法部門的制衡下獲得通過,也將會損害市民自由權利
‧可見三權合作將會破壞法治精神,令行政部門的權力無法受制衡,市民的基本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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