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13日
【本報訊】政府一直堅稱興建解放軍軍用碼頭,是根據《1994年中英防衞用地協議》。不過,前證監會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定邦卻反駁政府,指該協議是由中、
英兩國政府簽訂,根據1980年生效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港府並無責任履行協議。保育團體認為若梁定邦的法律觀點成立,將會成為日後提出司法覆核的
「重要彈藥」。
記者:梁德倫
記者:梁德倫
曾任廉署助理署長及證監會主席、現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顧問的資深大律師梁定邦,早前應保護海港協會要求向城規會遞交意見書,反對將現劃為休憩用地的中環海濱改為軍事用地。
他 在意見書提到,當年中、英雙方簽署《協議》時,是根據國際法框架下訂立,當中列明要求英國或港英政府於回歸前必須在中環灣仔填海計劃內的最終永久性岸線預 留150米長岸線供軍用碼頭使用,但最終港英政府在回歸前仍未能劃定該位置預留作軍碼,意味即使要追溯責任,中方也只能向英國政府追究。
他 在意見書提到,當年中、英雙方簽署《協議》時,是根據國際法框架下訂立,當中列明要求英國或港英政府於回歸前必須在中環灣仔填海計劃內的最終永久性岸線預 留150米長岸線供軍用碼頭使用,但最終港英政府在回歸前仍未能劃定該位置預留作軍碼,意味即使要追溯責任,中方也只能向英國政府追究。
保育團體:司法覆核重要理據
梁又指,由於回歸後英國及殖民地政府已無權管轄香港,更顯得再無責任去履行該《協議》。《協議》是要求英方負責軍碼事項,故回歸後成立的特區政府,根本無 角色和責任去履行這項從無參與其中的《協議》。梁認為特區政府堅持參與其中,是對《協議》的性質及自身的憲法地位錯誤理解。基於上述觀點,梁定邦 認為港府現時不能以《協議》為擋箭牌,軍碼只能透過本港的《城規會條例》及《保護海港條例》處理,後者闡明除非有凌駕性公眾需要,否則不能在維港大興土 木;前者則要求城規會在處理土地用途更改時,必須考慮社區安全、健康及福利等事項,故他認為在這兩項條例框架下,政府更無理據將港人共享的休憩空間拱手讓 人。
公共專業聯盟成員黎廣德認同梁定邦的看法,他指這法律觀點極為重要,因為證明港府一直錯誤理解《協議》。他又指,當年有份參與中英談判的中方 官員陳佐洱早前已提及,當年是中方不准許港英政府參與談判,故無論殖民政府抑或現在的特區政府,根本在事件上毫無角色也無責任,故日後要提請司法覆核時也 極有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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