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2月27日
【記者蔡少玲、羅日昇、陸羽平報道】荷李活電影《變形金剛4》攝製隊去年來港取景拍攝期間,遭聲稱因拍攝影響生意的冷氣工程公司東主兩兄弟滋擾,兼臨時將
賠償金加碼至10萬元。法官斥責勒索罪成的弟弟乘人之急,坐地起價,敲詐劇組,所作所為會影響香港聲譽,為此加刑,兩罪共判監30個月;至於其兄則因拒捕
而被判囚6周。
官斥損港聲譽
法官判刑前主動提出,關注事發後事件被本港與外地傳媒廣泛報道,影響本港國際城市及旅遊之都的形象和聲譽,「客人對香港嘅印象受損,令人擔心香港會點對待 同保障客人?係咪值得嚟香港工作、旅遊、拍攝同投資呢?香港人都受影響,因為事件發生喺自己屋企!」法官表明考慮以此作為加刑因素,為此查詢辯方立場,經 一輪討論後辯方同意這是加刑因素。本案次被告麥志恒(29歲)在鰂魚涌益發大廈地下經營恒發冷氣水電工程公司,與弟弟即首被告麥志成(27歲)拍 檔搵食。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麥志成去年10月17日在攝製隊正式拍攝當日乘人之急,突然反價,將原本要求的2,000元補償金,大幅加碼至10萬元,雖 然沒有證供顯示,他有提過若不付足金額會有何後果,惟他之後卻將恒發店內的鐵搬到就近拍攝現場的地方,開始鋸鐵,發出鋸鐵聲和火花,又多次進出店舖,將音 樂聲浪一再調高。
稱感愧對母親
法官肯定他故意作出滋擾,妨礙拍攝,以迫使攝製隊就範順應其要求,故裁定他勒索罪成。而哥哥麥志恒則因證據不足而被裁定勒索罪名不成立,但他拒捕則證據確 鑿,被裁定罪成。至於其弟的襲警罪,同樣罪名成立。辯方求情時指哥哥麥志恒認為,若非案發時他被按在地上並掙扎,弟弟便不會急於救他而衝前,結果 牽涉入襲警一罪,他對此感難過和自責,認為對不起母親和弟弟。辯方指,兩兄弟的父親在兩人10多歲時離家,他們靠做酒樓點心女工的母親養大,弟弟的前妻婚 後誕下一子後離開,此後他要獨力照顧體弱多病兼有語言障礙的兒子,並須分擔照顧交通意外後須定時做物理治療的母親。弟弟在事發後更因壓力大試過割脈,哥哥 麥志恒則因妻子臨盆在即,只求輕判盡早出獄,迎接孩子出世。法官表示,相信扣除他之前還柙的日子,可趕及出獄等待妻子腹中塊肉出世。
案件編號:DCCC1071/13
■《變形金剛》系列電影導演米高比爾。資料圖片 | ■《變形金剛》第4集去年來港拍攝,卻遇上被勒索的不快事。資料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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