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4日
【本報訊】完成「宣旨」的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昨離港前再公開表明,提名委員會是以機構形式提名特首候選人,而非由提委會成員提名,特首要愛國愛港的條件
更已體現在法律中,又指提名特首候選人的權力「只授予了提名委員會」,變相否定公民提名可能性。泛民質疑《基本法》並沒有提及機構整體提名,批評李飛「僭
建」新限制、進一步收窄普選空間。
記者:呂浩然 姚國雄
李飛昨日結束三日訪港行程,他離港前召開記者會,再申述對普選特首提名想法,直言《基本法》45條是以「提名委員會」作主詞,而非「提名委員會的成員」,
因此提委會是要作整體「機構提名」,體現出提委會的集體意思,至於是否要有過半數委員提名,李飛則以這是「一般理解」作回應。
至於「機構提名」是 否等同否定公民提名,李飛雖然未有直接回應,但他指出《基本法》白紙黑字寫明,「《基本法》這個憲制性法律把這個提名權只授予了提名委員會」,既然是機構 提名,「它(提委會)一定要通過一個法律程序,能夠把這個機構裏面的所有人的意見,能把它集體的反映出來,而不是說裏面的某部份人的意見」,變相否定公民 提名的可能性。李飛又回應泛民批評特首必須愛國愛港的規定,指有關要求從本港法例、特首憲制地位,以至《基本法》對特首的法律都有相關要求,至於候選人數 目則可以討論,但不能過多或過少。
至於「機構提名」是 否等同否定公民提名,李飛雖然未有直接回應,但他指出《基本法》白紙黑字寫明,「《基本法》這個憲制性法律把這個提名權只授予了提名委員會」,既然是機構 提名,「它(提委會)一定要通過一個法律程序,能夠把這個機構裏面的所有人的意見,能把它集體的反映出來,而不是說裏面的某部份人的意見」,變相否定公民 提名的可能性。李飛又回應泛民批評特首必須愛國愛港的規定,指有關要求從本港法例、特首憲制地位,以至《基本法》對特首的法律都有相關要求,至於候選人數 目則可以討論,但不能過多或過少。
余若薇:公民提名符《基本法》
多名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昨接連為李飛言論護航。劉迺強認為愛國愛港的條件不是新準則,「係唔係我哋要選一個人,要做到中央唔能夠任命嘅或者唔會任命呢?」; 陳弘毅指公民提名會令提委會變成橡皮圖章,有違《基本法》;譚惠珠認為提名過程就要體現愛國愛港的要求,相信提委會委員「心中有把秤,大家自己決定」。不過,公民黨主席余若薇質疑,李飛所講的「機構提名」並無在《基本法》內提及,《基本法》反而有提「民主程序」,余若薇認為公民提名也符合「民主程序」,不一定要由一個機構集體提名才是唯一的「民主程序」,認為李飛想用機構提名「篩走一啲可能畀市民揀嘅人」。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家洛亦炮轟李的說法在《基本法》原有規定以外「僭建」新限制,陳家洛說:「其實《基本法》嘅寫法係有好多空間可以做嘢,但李飛今次落嚟講呢堆說法之後,令人覺得佢僭建咗一啲要求。」
真 普選聯盟召集人鄭宇碩認為,李飛的意思是要由小圈子提委會操控提名過程,「邊個組織、邊個集團掌握咗呢個提名委員會多數,其實就控制咗整個特首候選人名 單,咁呢個選舉好難讓市民有真正選擇」。佔中發起人之一陳健民亦憂慮,李飛的說法是產生提委會的方法由以往「參照」現時選委會變成「按照」,換言之大大收 窄普選產生提委會的可能性,令爭取真普選難度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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