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03日
相關定義及背景資料:
‧司法覆核是指市民要求法院裁決政府政策是否違法的行動。這制度不應被視為對施政的障礙,相反司法覆核應視作法治社會良好管治的必要基礎。‧香港法援署收到司法覆核申請的數目近年不斷增加,2001年收到147宗申請,2010年上升到268宗,其中93宗獲批法援。
‧司法覆核案件如有合理理據,法院有責任處理,不用考慮申請人的動機。
近年主要司法覆核例子:
‧2004年領匯事件:房委會分拆旗下商場和停車場業務,成立領匯基金及上市,包括盧少蘭在內的公屋居民在鄭經翰、陳偉業的支持下提請司法覆核。雖最後裁定並無違法,卻令領匯延遲到2005年才上市。‧2007年皇后碼頭事件:清拆皇后碼頭行動引發本土行動成員何來和朱凱迪提出司法覆核,認為政府不將皇后碼頭列為法定古蹟是違反古物條例。但政府獲勝,皇后碼頭無法扭轉被清拆命運。
‧2011 年港珠澳大橋事件:居住於東涌老婦朱綺華取得法援後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港珠澳大橋香港段的環評報告。高等法院判政府敗訴,導致港珠澳大橋香港段 工程被迫延遲動工。政府預計延誤導致香港段工程費用增加約88億港元。
司法覆核激增的原因:
‧現代生活日趨繁複,很多活動因公眾利益的緣故而受到規管。新法例的建立增加市民的憂慮。‧隨着教育水平和政治意識提高,市民對政府部門的期望也越來越高,對本身權利和自由的意識亦越來越強。
‧近年香港政治爭拗有上升趨勢,政府和反對派之間關係惡劣。部份政黨/政治勢力意圖以司法覆核制度挑戰政府管治。這些都導致近年司法覆核案件增多。
司法覆核對社會的裨益:
‧制衡政府權力:司法覆核是法院對行政和立法的制衡工具,是三權分立的重要部份。市民有權對行政機關提出司法覆核,政府才不能濫用權力去做法例上沒有授權 的事;立法機關也不能訂立一些違反基本法的無理法律。‧體現法治精神:司法覆核為市民提供一個良好的渠道去監察政府和立法會。法律援助的制度亦讓 小人物有力監督政府。例如在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中,《浙江日報》形容案件為〈一位老人扳倒一座橋〉,這是在法治意識脆弱的內地無法想像的。司法覆核完全體 現香港的司法獨立,法治之區形象有助吸引外來投資和人才。
‧改善政府施政:現時香港行政長官並非由市民普選產生,市民在缺乏選票力量之下往往難以 影響政府決策,司法覆核正好給予市民有效渠道表達不滿,例如皇后碼頭案令政府明白發展的同時也需要注重文化保育。雖然這些案件中,市民最終都敗訴,卻能有 效促使政府制定政策時更考慮民意,長遠有助改善施政。
‧捍?基本權利:現行制度下市民不但可就政府新推出的政策提出司法覆核,也可對已經實行的政 策提出挑戰。例如2010年一名內地回流港人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社署規定綜援受助人需要在申請前一年連續居港的規定違反《基本法》,最後獲判勝訴,令眾多 同一處境的市民得以受惠,提升生活素質。
司法覆核的潛在問題:
‧以法律行動阻礙政府施政:由於司法覆核案件主要針對政府政策,對政府管治效能造成實際損害。例如港珠澳大橋案件令大橋香港段被迫延遲動工。雖然最後工程 仍可進行,但司法覆核無疑增加了政府施政難度。(反駁:司法覆核只能對違反法律的政策具有影響力,而對於這些違法政策,被阻礙實是對香港有利)。‧ 增加政府法律開支壓力:司法覆核案件多是得到政府法援下提出,涉及龐大的法律開支,例如港珠澳大橋案涉及約150萬。2010年雖只有93宗得到法援,但 市民已懂得採用司法覆核的渠道來反制政府,涉及的開支只會越來越多,對政府造成財政壓力。(反駁:相對於整個港珠澳大橋工程的估計700億造價﹐若150 萬的費用能達到改善政府政策的效果,實在非常值得)。
‧被利用為擾亂管治的工具:有意見指現時司法覆核被有心人利用作為擾亂政府管治的工具。例如 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一案,公民黨在事件中被指慫恿東涌婆婆朱綺華提出司法覆核以打擊政府施政(公民黨曾多次澄清並否認與事件有關)。(反駁:香港有完善禁 止包攬訴訟的法律,如有足夠證據,律政司可提出檢控維護香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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