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少蘭是否具申訴人的資格——領匯官司的「盲點」
領匯事件,風起雲湧。一個「無權無勢」報稱領綜援、住公屋、背境神
秘,行蹤飄忽老婆婆,連日來成為領匯官司中的「女主角」,直接衝擊
特區政府管治威信、香港司法制度和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其
殺傷力超乎尋常。
《信報》12 月 18 日社評指出:「我們由始至終都覺得,領匯上市並
沒有損及任何人的利益,反而是房委
會解決財困的最佳方法,公屋居民
的訴訟,我們始終無法明白其真正目的何在。」相信不少香港人,包括
公屋居民,都有同感。盧少蘭於記者會上直言,
「要敲(音『hell」)董建華個老虎頭」。
其動機已昭昭甚明。筆者對一些反政府勢力,從街
頭走進法院,玩弄司法程序於股掌之中,以達至其政治目的,甚感憂慮。
申訴須有「足夠權益」
「司法覆核」程序,是普通法律地區「三權分立」制度下,由法院監
察政府合法運用其權力的一個機制,目的是要制衡政府權力,避免政府
濫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本港司法覆核制度源自英國,其法
律程序及原則,都有嚴謹的規定。
其中一條,是要求申訴人必須對申訴事項具「足夠權益」
(Sufficient interest)。高等法院條例第 21K 條
及高等法院規則第 53 條命令規定:
「除非法庭認為申請人在申請所關乎的事宜中有足夠權益,
否則不得批予『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
此項規定,正正是為了防止不負責任的
申請人濫用司法程序,避免決堤(「floodgate」)情況出現,
保護司法制度的健全及尊嚴。
無證據支持的「擔心」
根據夏正民法官 12 月 15 日的判詞(HCAL 154/2004)
盧少蘭等申請人因「擔心」房委會將公屋
中的商場及停車場透過領匯上市而交予第三
者按商業原則管理,會引致加租及物價上升,而作出司法覆核申請。
筆者質疑,法院能否因申請人無任何證據支持的「擔心」,而判斷申
請人的權益會否受損?
「門檻要求」 嚴格把關
再者,盧少蘭等人為公屋住戶,與房委會的關係是「業主/租客」關
係,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根本不存在「房委會出售盧少蘭家產」的情
況。根據Benbecula Ltd一案(HCMP 709/1994),由於申請人與答辯人
的關係乃業主/租客關係,業主申請更改地契條款並不影響申請人作為
租客的法律權利,法院因申請人不具備「足夠權益」而駁回司法覆核的
申請。
在英國Inland Revenue Commissioners and National Federation of
Self-Employed and Small Business Ltd. (1982) AC 617
的案例中,Lord Wilberforce 指出,申請人是否對所申請事項具足夠權益,
是一個「門檻要求」(threshold requirement),法院應嚴格把關。
而法院於司法覆核案件的角色,只限於審核政府或公共機構運用權力
的合法性,但有關政府或公共機構的政策或執行政策的效率等問題,則
屬於政治範疇,法院無權也不應過問。
筆者建議,房委會的法律顧問團,應向法院提出盧少蘭於領匯上市事
件中不具備「足夠權益」,因此應取消其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此舉若
成功,盧少蘭的「上訴權」亦自動消失。
此舉亦可減少將來政府私有化計劃的訴訟風險,以避免出現田北俊所
提「是否地鐵的乘客都可以阻止兩鐵合併上市」的情況。
亞太法律協會召集人 鄺家賢律師
(文章刊登於2004年12月20日《成報開咪》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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