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9月26日
要確認及保障市民的居住權,港英政府時代提出的三年上樓承諾本來經已成為共識,亦廣 受大眾歡迎,後來因為公屋(租住房屋)的落成不斷減少,以至政府的承諾靜雞雞地「修正」為「三年內提供第一次上樓選擇」,換言之不論地點遠近及申請人的特 別需求,政府只要能為申請人提供一次公屋編配,即已算是達標,倘若申請人因任何個人原因拒絕這次編配,便需繼續「癡癡地等」,直至心儀的單位出現為止。
無 可否認,有些公屋申請人的要求特別奄尖嚴苛,既要市區又要夠大,若屬高層當更理想,對於這類刁民的非分要求,政府絕不可能滿足或鼓勵,但亦不應因此而妄自 菲薄或自廢武功,只追求三年內提供一次編配即算交差;試想房署若把服務承諾改成「三年內為申請人提供符合基本要求的理想單位」為目標,而成功率則由五成開 始,日後可逐步提高至六成七成甚至八成(市民永遠不會減少,因此三年編配成功率若能超過八成實屬奇迹),這種真正有效的服務承諾,比起現在三年一次編配百 分百達到的「假成功」,是否會更有效率和吸引力?
政府的確有部份偏遠及不受歡迎的公屋單位,但不應用來作為「三年內必有第一次編配」的填數工具, 而只應把申請資格放寬,又或是加強優惠,從而吸引另類合資格的申請人,其實只要單位租出,申請人數目即會相應遞減,效果殊途同歸,不過政府現有的上樓承諾 卻再達不到,除非能把承諾更改,亦不再追求自欺欺人的成功率;而更令人惋惜的是,今天就連三年內獲第一次編配的承諾也做不到,既然窘逼如此,政府又何妨釜 底抽薪,把服務承諾及成功率來一次翻天覆地的大轉變?
不少評論員認為政府雖承諾復建居屋,但卻沒有提出具體數字及承諾,只籠統地提出新建租住公屋、居屋、私樓在未來十年的比例為5:1:4,換言之居屋只佔47萬間新屋中的不足一成。
1978 年政府開始興建居屋,其實不是為了建立甚麼房屋流動階梯,亦不是協助市民置業,而是為了確保房委會有足夠收入來繼續興建及管理維修需求日增的租住公屋;有 了居屋計劃,房委會可以名正言順向政府取得更多土地興建居屋出售謀利,而且不止一次(因居屋業主售樓時須向房委會按市價或售價補回房委會所佔業權價值)。
由 於居屋售價吸引,除了吸引全港市民申請,甚至連租住公屋子女長大收入日增的「富戶」也大量垂涎,政府見獵心起,於是把居屋優先售予綠表申請人,從而收回他 們居住的公屋,亦把申請落空的白表申請人推向私樓小單位市場,令私樓小業主可以升級購買更大單位,形成有效的房屋流動階梯。
今天居屋的二手市場不 論政府如何催谷(包括最近的白居二優惠),主要原因是私樓太貴,令居屋業主根本沒有誘因和意欲出售名下單位。須知居屋單位由於建築質素或位置較次,叫價已 難與鄰近私樓(較遲入伙、樓齡較新)所及,加上業主售樓時須向房委會「補價」,換言之房委會可以「坐享其升」,對於居屋業主來說,他們售樓最終所得,經七 除八扣後,可能只夠購買新樓的首期,試問若非有足夠財力多購一層或不想再住居屋,又有哪位業主願意賤賣居屋來與房委會「分身家」?
政府如今苦嘆沒有土地建屋,其實可以考慮向業主回購居屋,因為絕大部份的居屋,房委會(即政府)仍然佔有業權三至五成不等,換言之政府只須用市價的五至七成即可購回有關單位的全部業權,無論日後用作租住公屋的編配或全邨重建,都可能「除笨有精」。
由 於居屋業主對政府仍然擁有業權坐享其成「心有不甘」,除了不會輕易賣出(白益政府),他日大廈若有甚麼重大維修工程,也會要求作為隱形業主的政府支付按其 業權應免的部份,如果居屋與公屋相連,有關維修保養費用的分擔更易引起爭拗,政府如今若能趁機提出收購居屋藉此增加公屋供應量的創新建議,或許會有望取得 公屋申請人、居屋業主以至私樓小業主的支持,因為他們都會是房屋流動新階梯的真正得益者。
周信
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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