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公屋租霸「易請難送」,一家三公屋個案的女戶主一九九六年起與父親同住一房協出租單位,其後她於二○○○年結婚,二○○五年起與丈夫居於房委會轄下的公屋單位,但其位於房協的戶籍一直未有刪除。其實房協早於二○○六年已發現她名列於房委會公屋租戶名單,要求她盡快取消房協戶籍,但她拒絕,反建議要求取消房委會戶籍,但房協指除非她與丈夫已離婚,否則房委會未必批准她取消戶籍。
其後房協多次家訪、致電戶主,甚至派出管理員夜訪戶主單位,戶主仍拒絕理會。至二○一三年,房協終於成功家訪,戶主指她與丈夫已分居並已返回房協單位居住,但未辦理離婚手續,堅持只取消房委會戶籍。
其後房協多次家訪、致電戶主,甚至派出管理員夜訪戶主單位,戶主仍拒絕理會。至二○一三年,房協終於成功家訪,戶主指她與丈夫已分居並已返回房協單位居住,但未辦理離婚手續,堅持只取消房委會戶籍。
申訴專員不滿拖延
其後戶主父親於二○○七年去世,房協要求她取消其父親戶籍,最終女戶主於二○一三年才同意因應其父親過身遞交減名申請,至二○一四年房委會才能成功刪除其戶籍,雙重戶籍事件亦足足擾攘達十年才解決。
另一個案的戶主與妻子及女兒同住於房署公屋,其後二人離異,其妻獲女兒撫養權。由於妻女二人成功申請體恤安置,獲編配另一公屋單位,而戶籍按例是跟隨撫養權,房屋署遂於二○○九年要求丈夫遷出。丈夫就遷出通知提出上訴被駁回,但仍堅拒遷出,結果房署要延至二○一四年八月才成功收回單位,足足拖延近五年。房署解釋,該丈夫有情緒問題及自殺傾向,須靈活處理,不過申訴專員仍認為不致拖延五年。
■記者鍾雅宜
另一個案的戶主與妻子及女兒同住於房署公屋,其後二人離異,其妻獲女兒撫養權。由於妻女二人成功申請體恤安置,獲編配另一公屋單位,而戶籍按例是跟隨撫養權,房屋署遂於二○○九年要求丈夫遷出。丈夫就遷出通知提出上訴被駁回,但仍堅拒遷出,結果房署要延至二○一四年八月才成功收回單位,足足拖延近五年。房署解釋,該丈夫有情緒問題及自殺傾向,須靈活處理,不過申訴專員仍認為不致拖延五年。
■記者鍾雅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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