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權轉變歷程
2013-8-23 19:31:03
1967
香港爆發「六七事件」,港英政府為方便警方鎮壓發起暴動的左派工會人士而通過《公安條例》。
1971
政府收窄公眾集會地點至5處,並賦予警務處處長和督察級人員有絕對管制權。1971年7月,香港專上學生聯盟在維園發起「保衛釣魚台七七大示威」,與警方發生衝突致21人被捕。
1980
政府修訂《公安條例》,規定超過 30人的公眾集會及超過20 人的遊行,須通知警方和申請牌照,否則會構成刑事罪。
1995
《公安條例》部份條文被裁定與聯合國《人權公約》牴觸,立法局修例將申請牌照改為遊行集會前7日書面通知警方。
1997
臨時立法會修訂《公安條例》,把通知制改為「不反對通知書」,被指變相恢復申請牌照制。遊行、集會人士如無作通知,即屬非法集會,可被追究刑責。其後,警方引用修訂後的《公安條例》,控告參與反世銀而被捕的示威人士。
2000
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對香港人權提出關注,促請港府修訂《公安條例》。
2005
梁國雄等5人到羅湖試圖闖關到深圳,有24名記者隨同採訪。記者按香港警方所示站在羅湖橋右邊沒有過境。警方其後卻檢控現場記者違反《公安條例》第38條中〈禁止無許可證出入禁區〉罪。
2007
600名紮鐵工人不滿勞資談判未有進展,而欲遊行至政府總部,期間遭警方攔阻,而協助示威的數名職工盟幹事被警方控以《公安條例》中「涉嫌煽動他人非法集會」罪。
2008
終審法院曾於2005年裁定《公安條例》的部份條文違反《基本法》,但政府一直無全面檢討。立法會草案委員會提出刪去草案中所有涉及《公安條例》的修例建議,但在建制派否決修定後僅從《公安條例》中刪除「公共秩序」。
2011
民間反財政預算案遊行,遊行人士於活動結束後在德輔道中繼續集會。警方將其重重包圍,並下令對示威者進行衝擊和在未予任何警告的情況下,對示威者使用胡椒噴霧等武器,期間一名8歲小童被射中。警方其後以「非法集結」罪拘捕113 名示威者。
2012
民間人權陣線擬於3月3日舉行「踢走爛攤子,還我真普選」遊行,警方罕有地引《公安條例》第14條反對其原定的遊行路線。
2013
「佔領中環」秘書處義工陳玉峰, 因參與兩年前七一遊行後的集會,遭警方控以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罪,律政司最後以不提證供起訴。陳玉峰需守行為一年,毋須留有案底。
2013
小學教師林慧思,因不滿警方在處理法輪功學員與青年關愛協會成員爭執時的手法,當場向警員講了一句粗口,隨即觸發民間反林與挺林行動。其後市民以林觸犯《公安條例》第17B條,「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罪報警。警方罕有將案件交由重案組跟進,令社會譁然。
文:唐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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