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更新檢控守則 加入「公眾秩序活動」章節
2013-9-8 8:27:43
政府公佈,律政司今天發表《檢控守則2013》,
取代2009年發布的《檢控政策及常規》,即時生效。除改革和更新先前文件的內容外,公佈指《檢控守則》亦因應檢控人員面對的當前情況,加入了「公眾秩序
活動」、「剝削他人案件」等新章節,為檢控人員提供實用的指導方針和提示,協助他們識別剝削他人案件,以及依據國際認可的大原則處理有關案件。
新守則中新增的「公眾秩序活動」章節,提出如被指干犯的罪行,是涉及行使受憲法保障的自由,檢控人員或需作出特別考慮;只有當有關行為超出理智範圍或合理界線的限度,才應提出刑事檢控。但守則又提到要平衡讓公眾和平行使權利和維持公眾秩序。
《檢控守則2013》「公眾秩序活動」章節全文如下:
政府公佈又指,守則亦特別提述《基本法》、香港人權法和法院重要裁決的有用參考資料,藉此提示檢控人員在處理有關公眾秩序活動案件的基本原則。此外,經考慮兩個法律專業團體的建議後,亦擴大了選定審訊法庭的原則,以便在合適情況下考慮社會的標準及/或價值觀。
薛偉成指出,《檢控守則》不單為檢控人員而設,亦為檢控機關所服務的社會大眾而編訂。
政府公佈引述薛偉成說,公眾利益是檢控工作的首要考慮因素。公眾有權知道,檢控人員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所依據的準則和指引,也有權親身了解這些準則。因 此,編訂《檢控守則》的目的,不單為檢控人員提供行為守則,確保他們在刑事檢控程序各階段都能作出公平、公正和一致的決定,也希望公眾明瞭刑事檢控制度如 何運作。律政司致力確保有公開的司法制度。公開、問責,以及堅守原則、獨立自主的專業態度,均為檢控人員秉行公義的主要目標。
新守則中新增的「公眾秩序活動」章節,提出如被指干犯的罪行,是涉及行使受憲法保障的自由,檢控人員或需作出特別考慮;只有當有關行為超出理智範圍或合理界線的限度,才應提出刑事檢控。但守則又提到要平衡讓公眾和平行使權利和維持公眾秩序。
《檢控守則2013》「公眾秩序活動」章節全文如下:
「19. 公眾秩序活動政府的公佈引述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指出,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在編制《檢控守則》時,考慮了刑事法律和國際趨勢的最新發展,亦特別側重刪除案例和判詞的長篇引述,令文件在修改後可清楚簡要地闡述檢控工作的基本原則。
19.1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十七及十八條為在香港的其他人士提供相同的保障。
19.2 如有聲稱指干犯的罪行是同時涉及行使這些受憲法保障的自由,檢控人員或需作出特別考慮。一方面,當局有明確責任採取合理而適當的措施,讓合法的集會和平進行;另一方面,有需要依法維持公眾秩序,以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19.3 只有當有關行為超出理智範圍或合理界線的限度,才應提出刑事檢控(楊美雲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5) 8 HKCFAR 137案)。對於涉及公眾秩序活動的案件,必須求取平衡,既要符合社會利益維持公眾秩序,亦要讓大眾人士可合法及和平地行使自身權利。」
政府公佈又指,守則亦特別提述《基本法》、香港人權法和法院重要裁決的有用參考資料,藉此提示檢控人員在處理有關公眾秩序活動案件的基本原則。此外,經考慮兩個法律專業團體的建議後,亦擴大了選定審訊法庭的原則,以便在合適情況下考慮社會的標準及/或價值觀。
薛偉成指出,《檢控守則》不單為檢控人員而設,亦為檢控機關所服務的社會大眾而編訂。
政府公佈引述薛偉成說,公眾利益是檢控工作的首要考慮因素。公眾有權知道,檢控人員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所依據的準則和指引,也有權親身了解這些準則。因 此,編訂《檢控守則》的目的,不單為檢控人員提供行為守則,確保他們在刑事檢控程序各階段都能作出公平、公正和一致的決定,也希望公眾明瞭刑事檢控制度如 何運作。律政司致力確保有公開的司法制度。公開、問責,以及堅守原則、獨立自主的專業態度,均為檢控人員秉行公義的主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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