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僕為主的憲政觀與烏龍百出的全民制憲
2014-1-12 1:25:19
基本法是小鳥籠,人大釋法是大鳥籠,在一大一小籠子裡,港人想要有真普選難於徒手登天。某些泛民勸告大家,循序漸進嘛,先求有,再求好嘛。此不為最無恥。尚有更無恥者,即曲學阿世之徒。
在陳弘毅最近著作《中國傳統文化與現代民主憲政》裡,他說「真正的憲法,不外是國家的人民和參政者所共同接受和願意遵守的關於政治和社會生活的遊戲規則」。(1)
他不知道,這樣說等於否定主權在民這個最基本民主原則。(2) 因為他竟然把「人民」和「參政者」等量齊觀,都變成主權體,而非社會主人與公僕之間的關係。等量齊觀還只是虛晃一招,內裡實有更凶險者。在「參政者」已然 操縱政權的前提下,則所謂共同接受是假,人民被迫單方面接受專制者的規則才真。繞了一圈,人民連半個主權體也不是,依然是臣民。這才是陳弘毅的文字遊戲規 則。不過這當然不是陳弘毅的發明。自古以來,歐洲的憲政主義就有兩條路線的對立。
兩種憲政觀
台灣學者蕭高彥的《西方共和主義思想史論》,扼要介紹兩種憲政觀:「古典共和主義轉變為現代共和主義時,產生了兩種具有緊張性之典範:一為激進的民主共和 主義,主張建構被治者與統治者的同一性,從而使人民成為唯一可能的主權者;另一則為憲政共和主義,強調法治觀念以及相應的權力分立憲政體制。」(3)
後一種憲政觀之所以不能被稱為民主,因為它的確並不追求民主,不承認普選;它尊重所謂法治,但不是尊重一個普選全權的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相反,其實是 承認原有統治者(國王)天然享有行政權的前提下的那種依法治國。這種保守憲政觀,也不只是一種學院論述,而是代表著17世紀英國的商業化貴族的利益。國王 權力要受限制,行政與立法兩者分權,這些主張的背後,當初實是貴族與國王之間的權爭。反叛貴族之首克倫威爾確曾推翻一個國王,但最後的結果,並非發展為民 主共和,而是換掉國王,並確保他們能控制立法權(國會)。
英國平等派:「立法權力只能源於人民」
當統治階級兩個部分之間的權爭,發展為內戰,這時克倫威爾才發覺,自己的反叛刺激了下層的覺醒。很多普通農夫參戰,成為下級軍官,從中產生了民主共和派 (當時被稱為平等派),他們要求普選和建立民主共和,制定人民公約(類似後來的立憲),同專制一刀兩斷。其代言人約翰.利爾本(John Lilburne)在1646年就主張取消王位,認為「立法的權力只能源於人民,只能由人民公共意志所選擇的機構行使,窮人應和富人一樣有選舉權。」 (4) 克倫威爾反對他們,但又要靠他們打仗,所以暫時答應建設共和,及戰後才實現人民公約。這個諾言只兌現一半:共和短暫有過,人民公約則永無著落。雖然平等派 的綱領沒有實現,從此卻奠定了庶民的憲政民主觀,與保守主義的憲政觀分庭抗禮。
洛克這位英國政治哲學家,雖然並不真正附和民主共和,但是他的著作還是明顯受到英國革命的影響。他主張,當國王變成暴君,人民有權革命,並重新立約:
當暴君破壞人民的幸福時,他「就使自己與人民處於戰爭狀態,人民因此就無需再予服從…這一權力便歸屬人民,人民享有恢復他們原來的自由的權利,並通過建立他們認為合適的新立法機關以謀求他們的安全和保障,而這些正是他們所以加入社會的目的。」 (5)
法國西耶斯:「國民意志永遠合法,且不受制於憲法」
以較徹底形式貫徹民主主義憲政的,要等到一百多年後的法國1789革命。直接參與革命和國民會議(即後來的立憲會議)的西耶斯(Sieyes),在他有名的《第三等級是什麼?》的小冊子裡,把民主主義憲政發揮得更為言簡意賅,拿來同陳弘毅的說法一比便見高下:
「國民存在于一切之前,它是一切之本源。它的意志永遠合法,它本身便是法律。……人為法只能來源於國民意志……政府只有合於憲法,才能行使實際的權力;國民意志則相反,僅憑其實際存在便永遠合法,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本源。國民不僅不受制於憲法,而且不能受制於憲法。」(6)
民主重訂基本法
也因為這樣,所以法國革命一直被視為典範,以後的歐洲以至其他國家,人民民主革命的第一個口號就是要求召開立憲會議,重新立約。一直到孫中山,都是這樣。 由於民主憲政主義的歷史威力,導致那些保守派也不能不節節後退,表面上承認普選原則,再從行政細節及各種途徑繼續抵制民主。當中的表表者,就是葉劉淑儀很 賞識的熊彼得(Joseph Schrumpter)。熊彼得承認普選,但不承認人民與議員之間的主從關係,所以才說「一旦選出某人之後,選民必須避免指示議員該幹什麼」。(7) 從統治者角度,這方便收編反對派;從機會主義政客來說,則是方便自己踩著選民的頭向上爬,反僕為主,如民主黨者。事實上,民主黨之類與陳弘毅,在政治哲學 原則上並無分別;也正因為這樣,所以民主黨路線注定不會令港人得到真普選。
港人要得到真普選,需要的是民主主義的憲政路線。放在今天香港,就是召開普選全權的港人代表會議,民主重訂基本法,因為基本法從未得港人同意。這個也可以 稱為「全民制憲,重新立約」的見解,在二十多年前已經分別由先驅社和全民制憲學會提出過,不過當時泛民連討論也無。時移世易,近幾年又有人提出來,而且得 到較多唱和。這本是好事,可惜,這次提出全民制憲的所謂激進派,往往只有空洞口號,或者,一經解釋,卻烏龍百出。例如人民力量在其網站收錄一文,題目是全 民制憲普選,但內文卻又變成「修憲」。其次,它主張的「修憲會議」,並無規定是普選產生,那麼究竟組成這個修憲會議的所謂「民意代表」,是如何產生的?如 果是由人力在內的原有立法會議員包辦,只有自保祿位之嫌,而無重新立約之效。究竟人力所為何事,需要澄清。
馬克思與立憲會議
港人民主訴求的最大障礙,還是中共。所以我們需要回頭談談它。它的基本法固然從未得港人投票贊成過。就是大陸的憲法,實際上其制定過程並不民主,所以也無 合法性。更不用說,如此不濟的憲法,之後中共也束之高閣。所謂改革開放之後,對憲法口頭尊重而實質無變。或者官方學者辯護,說我們的立國原則是馬克思主 義,而馬克思主義根本否定資產階級的憲政觀。但這種立論,是昧於一個事實:憲政主義,從來就有兩個對立道統,並非只有一個「資產階級憲政觀」。誰讀讀馬克 思在1847-50之間的文章,就知道他最徹底要求普選全權的立憲會議。他們若有批評,恰恰是指責不敢堅持立憲民主的自由派。馬克思也主張社會主義,但是 他所設想的社會主義,本來是徹底民主的社會,即社會經濟的最高管理權,應歸全體普羅人民。所以,繼承並發揚了歐洲幾百年庶民憲政傳統的,才算是社會主義。
早期的中共,也都是這個立場。中共在斯大林主義化之後才變臉。被中共開除的陳獨秀在1930年代入獄之前,也大力宣傳召開普選全權的國民會議。當時站在陳對立面的,卻包括中共 – 它早就背棄歐洲社會主義道統,而日益擁抱東方官僚包辦主義了。它今天的完全墮落自非偶然。
注:
1)《中國傳統文化與現代民主憲政》,商務印書館,2013年,香港,187頁。
2) 連中國憲法也承認這個原則。
3)《西方共和主義思想史論》,蕭高彥,聯經,3頁。
4)《世界通史近代部分上》,文化資料供應社,1979年,香港,29頁。
5) 洛克《政府論》下篇,商務印書館,1981年,北京,222節。網絡版。
6)《第三等級是什麼?》,商務印書館,1990年北京。網絡版。
7)引自No Nonsense Guide to Democracy, Richard Swift,Verso,2002, p.4.
原題為〈陳弘毅的憲政觀反僕為主 人民力量的全民制憲論烏龍百出〉
在陳弘毅最近著作《中國傳統文化與現代民主憲政》裡,他說「真正的憲法,不外是國家的人民和參政者所共同接受和願意遵守的關於政治和社會生活的遊戲規則」。(1)
他不知道,這樣說等於否定主權在民這個最基本民主原則。(2) 因為他竟然把「人民」和「參政者」等量齊觀,都變成主權體,而非社會主人與公僕之間的關係。等量齊觀還只是虛晃一招,內裡實有更凶險者。在「參政者」已然 操縱政權的前提下,則所謂共同接受是假,人民被迫單方面接受專制者的規則才真。繞了一圈,人民連半個主權體也不是,依然是臣民。這才是陳弘毅的文字遊戲規 則。不過這當然不是陳弘毅的發明。自古以來,歐洲的憲政主義就有兩條路線的對立。
兩種憲政觀
台灣學者蕭高彥的《西方共和主義思想史論》,扼要介紹兩種憲政觀:「古典共和主義轉變為現代共和主義時,產生了兩種具有緊張性之典範:一為激進的民主共和 主義,主張建構被治者與統治者的同一性,從而使人民成為唯一可能的主權者;另一則為憲政共和主義,強調法治觀念以及相應的權力分立憲政體制。」(3)
後一種憲政觀之所以不能被稱為民主,因為它的確並不追求民主,不承認普選;它尊重所謂法治,但不是尊重一個普選全權的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相反,其實是 承認原有統治者(國王)天然享有行政權的前提下的那種依法治國。這種保守憲政觀,也不只是一種學院論述,而是代表著17世紀英國的商業化貴族的利益。國王 權力要受限制,行政與立法兩者分權,這些主張的背後,當初實是貴族與國王之間的權爭。反叛貴族之首克倫威爾確曾推翻一個國王,但最後的結果,並非發展為民 主共和,而是換掉國王,並確保他們能控制立法權(國會)。
英國平等派:「立法權力只能源於人民」
當統治階級兩個部分之間的權爭,發展為內戰,這時克倫威爾才發覺,自己的反叛刺激了下層的覺醒。很多普通農夫參戰,成為下級軍官,從中產生了民主共和派 (當時被稱為平等派),他們要求普選和建立民主共和,制定人民公約(類似後來的立憲),同專制一刀兩斷。其代言人約翰.利爾本(John Lilburne)在1646年就主張取消王位,認為「立法的權力只能源於人民,只能由人民公共意志所選擇的機構行使,窮人應和富人一樣有選舉權。」 (4) 克倫威爾反對他們,但又要靠他們打仗,所以暫時答應建設共和,及戰後才實現人民公約。這個諾言只兌現一半:共和短暫有過,人民公約則永無著落。雖然平等派 的綱領沒有實現,從此卻奠定了庶民的憲政民主觀,與保守主義的憲政觀分庭抗禮。
洛克這位英國政治哲學家,雖然並不真正附和民主共和,但是他的著作還是明顯受到英國革命的影響。他主張,當國王變成暴君,人民有權革命,並重新立約:
當暴君破壞人民的幸福時,他「就使自己與人民處於戰爭狀態,人民因此就無需再予服從…這一權力便歸屬人民,人民享有恢復他們原來的自由的權利,並通過建立他們認為合適的新立法機關以謀求他們的安全和保障,而這些正是他們所以加入社會的目的。」 (5)
法國西耶斯:「國民意志永遠合法,且不受制於憲法」
以較徹底形式貫徹民主主義憲政的,要等到一百多年後的法國1789革命。直接參與革命和國民會議(即後來的立憲會議)的西耶斯(Sieyes),在他有名的《第三等級是什麼?》的小冊子裡,把民主主義憲政發揮得更為言簡意賅,拿來同陳弘毅的說法一比便見高下:
「國民存在于一切之前,它是一切之本源。它的意志永遠合法,它本身便是法律。……人為法只能來源於國民意志……政府只有合於憲法,才能行使實際的權力;國民意志則相反,僅憑其實際存在便永遠合法,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本源。國民不僅不受制於憲法,而且不能受制於憲法。」(6)
民主重訂基本法
也因為這樣,所以法國革命一直被視為典範,以後的歐洲以至其他國家,人民民主革命的第一個口號就是要求召開立憲會議,重新立約。一直到孫中山,都是這樣。 由於民主憲政主義的歷史威力,導致那些保守派也不能不節節後退,表面上承認普選原則,再從行政細節及各種途徑繼續抵制民主。當中的表表者,就是葉劉淑儀很 賞識的熊彼得(Joseph Schrumpter)。熊彼得承認普選,但不承認人民與議員之間的主從關係,所以才說「一旦選出某人之後,選民必須避免指示議員該幹什麼」。(7) 從統治者角度,這方便收編反對派;從機會主義政客來說,則是方便自己踩著選民的頭向上爬,反僕為主,如民主黨者。事實上,民主黨之類與陳弘毅,在政治哲學 原則上並無分別;也正因為這樣,所以民主黨路線注定不會令港人得到真普選。
港人要得到真普選,需要的是民主主義的憲政路線。放在今天香港,就是召開普選全權的港人代表會議,民主重訂基本法,因為基本法從未得港人同意。這個也可以 稱為「全民制憲,重新立約」的見解,在二十多年前已經分別由先驅社和全民制憲學會提出過,不過當時泛民連討論也無。時移世易,近幾年又有人提出來,而且得 到較多唱和。這本是好事,可惜,這次提出全民制憲的所謂激進派,往往只有空洞口號,或者,一經解釋,卻烏龍百出。例如人民力量在其網站收錄一文,題目是全 民制憲普選,但內文卻又變成「修憲」。其次,它主張的「修憲會議」,並無規定是普選產生,那麼究竟組成這個修憲會議的所謂「民意代表」,是如何產生的?如 果是由人力在內的原有立法會議員包辦,只有自保祿位之嫌,而無重新立約之效。究竟人力所為何事,需要澄清。
馬克思與立憲會議
港人民主訴求的最大障礙,還是中共。所以我們需要回頭談談它。它的基本法固然從未得港人投票贊成過。就是大陸的憲法,實際上其制定過程並不民主,所以也無 合法性。更不用說,如此不濟的憲法,之後中共也束之高閣。所謂改革開放之後,對憲法口頭尊重而實質無變。或者官方學者辯護,說我們的立國原則是馬克思主 義,而馬克思主義根本否定資產階級的憲政觀。但這種立論,是昧於一個事實:憲政主義,從來就有兩個對立道統,並非只有一個「資產階級憲政觀」。誰讀讀馬克 思在1847-50之間的文章,就知道他最徹底要求普選全權的立憲會議。他們若有批評,恰恰是指責不敢堅持立憲民主的自由派。馬克思也主張社會主義,但是 他所設想的社會主義,本來是徹底民主的社會,即社會經濟的最高管理權,應歸全體普羅人民。所以,繼承並發揚了歐洲幾百年庶民憲政傳統的,才算是社會主義。
早期的中共,也都是這個立場。中共在斯大林主義化之後才變臉。被中共開除的陳獨秀在1930年代入獄之前,也大力宣傳召開普選全權的國民會議。當時站在陳對立面的,卻包括中共 – 它早就背棄歐洲社會主義道統,而日益擁抱東方官僚包辦主義了。它今天的完全墮落自非偶然。
注:
1)《中國傳統文化與現代民主憲政》,商務印書館,2013年,香港,187頁。
2) 連中國憲法也承認這個原則。
3)《西方共和主義思想史論》,蕭高彥,聯經,3頁。
4)《世界通史近代部分上》,文化資料供應社,1979年,香港,29頁。
5) 洛克《政府論》下篇,商務印書館,1981年,北京,222節。網絡版。
6)《第三等級是什麼?》,商務印書館,1990年北京。網絡版。
7)引自No Nonsense Guide to Democracy, Richard Swift,Verso,2002, p.4.
原題為〈陳弘毅的憲政觀反僕為主 人民力量的全民制憲論烏龍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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