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3年11月13日 星期三

v 李國能:不應釋法推翻終院判決

2013年11月14日
【本報訊】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退休後,首次公開談論對人大釋法的看法。他首次明確指出,任何情況下,人大都不應行使釋法權力,去推翻香港法院的判 決,特別是當終審法院已作出最終的判決。雖然人大有權這樣做,但這會對香港的司法獨立帶來負面影響;而司法獨立正正是香港法制下的法治不可或缺的原則。

司法獨立是法治必須原則

被問到1999年人大在終審法院作出判決後,就居港權案釋法是否有錯?他沒正面回應,只稱這是回歸初期,新憲法秩序下一次很有用的經驗;強調回歸16年,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很健全。
李國能昨在一個午餐會上就「法治的重要性」致辭,特別提到解釋《基本法》的憲制安排。他指出,《基本法》第158條賦予人大全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不限於由本港法院提呈的條例,並根據內地法律制度來解釋,及對香港有約束力。
他引用自己有份審理的1999年居留權案作例子,並指釋法14年後,他相信該案為憲法新秩序提供一個寶貴經驗,讓大家都知悉除了由終院提呈外,人大亦有權解釋,而這權只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應該考慮行使。
但他亦指出,任何情況下,人大都不應行使釋法權力,推翻香港法院的判決,特別是終審法院已作出最終的判決。雖然人大有權這樣做,但會對香港的司法獨立帶來負面影響;而司法獨立,正是香港法制下法治必須的原則。

中港法制建基於不同價值

主持答問的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麥嘉軒提問時指,李國能在演詞提到,不應在終院有判決後釋法,但這情況卻正是發生於1999年的居港權案判決上,他是否覺得這次做錯了?
李國能表示,中港兩地法制發展在不同階段,建基於不同的價值,分歧遠比英國的普通法,與和德、法的大陸法為大。1999年的判決讓兩地對釋法權力有更多了解和共識,理論上人大可「日日釋法」。1999年是新憲法秩序實施的最初幾年,該案件給予大家一次寶貴的經驗。

李國能發言重點

【人大釋法】
人大不應在香港法院有判決後釋法推翻法院判決。

【司法覆核】
法院處理覆核申請時會視乎是否具備充份而合理的理據,若法院接納,便不算濫用制度。

【佔領中環】
若佔中是合法集會,只是行使市民示威權利而已。若佔中違法,只要在不受政治影響下執法、檢控和審訊,亦能體現法治。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