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安寧如何被危及
2013-8-7 13:07:31
七一四事件中,有一個問題是至今警方還欠公眾解釋的:為甚麼警察是封鎖現場而不是分隔青關會及法輪功兩造?
當天,開始時法輪功早已擺設攤位作公開展示,對於這樣的展示,路經的市民或駐足觀看或不,但無論怎樣,一向相安無事,甚至習以為常。對展示內容,市民有明 白、同意的,但也未必同意,更多的相信是無從判斷真偽或了解底蘊的,但對集會自由來說,明白、同意、了解或判斷與否,都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公眾安寧並沒 受損。
青關會人士到來後,用大型橫幅遮擋法輪功的攤位,初時他們只是站著,沒叫口號,沒有動作。青關會人士這般行動,是否也屬行使集會自由的權利呢?他們大可辯解,後來的爭執,包括林慧思老師介入,以致後來其他人與青關會人士的肢體衝突,責任應在先責罵或先動手者。
關於集會遊行引致的公眾安寧問題,最常為人引用的,是Beatty v Gillbanks (1882)的案例。十九世紀末,英國救世軍因為反對飲酒,經常上街示威向公眾表達意見,這與反對他們的「骷膢軍」(Skeleton Army)發生不少衝突。政府有見及此,便禁止再進行類似的遊行集會,但有一次救世軍仍舊上街,仍舊喧嘩吵鬧,而且加入的人越來越多,於是警察以破壞公眾 安寧為由,拘捕及檢控救世軍的領袖William Beatty。
一審時,Beatty被判有罪,但後來被上訴庭推翻。法官指出,雖然救世軍的遊行很是喧鬧,但他們沒使用任何暴力,那只是行使遊行的權利,所以是合法的,演變成騷亂,責任完全來自骷髏軍,不應因此懲罰救世軍。
那麼,青關會的行動,應類比為救世軍呢,還是骷髏軍?按時序先後來說,當為骷髏軍無疑。問題是,青關會一樣可以辯解,他們不過也在和平集會,在其他市民及 林老師介入前,他們沒有使用過任何暴力,他們也可自比為上述案例中的救世軍,相對來說,後來其他市民的批評,反而可能是引起破壞公眾安寧之源。
不過,後來的其他判例指出[例如Laporte, R v Chief Constable of Gloucestershire (2007), Nicol v DPP (1985), Redmond-Bate v DPP (1999)],如果行為是預計會引致第三者使用暴力而又不合理的,又或者侵犯了其他人應享權利的,即使沒有立即有暴力出現,也屬破壞公眾公寧。
那麼,青關會用大型橫幅擋在法輪功的攤位前,是否合理呢?又或者說,合理的人會否認為這種行為會引致他人使用暴力呢?其實,即使不是運用大型橫幅遮擋,即使不是政治立場相左的兩造,若有路人若刻意擋他人面前,初則口角繼而動武也是大可預期的。
換個角度看,如果青關會只是行使他們應享有的言論和集會自由,則他們大可選擇在行人專用區的其他位置,甚至就在法輪功的攤位旁邊,也比遮擋著法輪功合理得多。由此推論,當時青關會的行為並不合理,可以預期引致破壞公眾安寧,早已超越集會自由的界線。
更重要的是,有市民報警後,警察到達現場,竟然不是分隔兩造,而是用封鎖線把現場封鎖,其客觀效果如同繼續青關會遮擋法輪功的攤位,即使難以證實有沒有加 強遮擋的動機,起碼也是容讓這情況繼續發生。假使當時警察分隔開雙方,則後來如果林老師仍來指罵,則不合理的當然是林老師;但警察沒有分隔而是圍封,則其 他路人及林老師的反應,便並非不合理了。
八月四日,警方是把集會人士和反對的示威者分隔的,除了數起牽涉警察或休班警察的肢體衝突外,現場雖然粗言穢語橫飛,指罵震天,但大抵還算平和,公眾安寧得保。就此,林慧思也明言,如果七一四當天警察同樣用分隔手法,則根本不會演變至後來的言語衝突。
香港的政治爭論日益激烈,街頭粗話早已見慣不怪,甚至在立法會也常有「類粗話」的侮辱性言詞;至於議事堂內的肢體動作,當然遠遠不及台灣的,但街頭毆打已 屢有發生。其實,在過去的示威遊行中,也總有個別反對者「反示威」,雙方互相喝罵似乎在所難免,這時,主辦單位的糾察如果勸阻不果,則到場的警察都會把 「反示威」帶到一旁,即使指罵仍舊,但遊行人士自會繼續前行,不會糾纏。由此可見,分隔的方法是有效的,也不損及雙方的權利,更重要的是,公眾安寧不會危 及。
暫且不必質疑七一四當天警察的分析或動機,但要求警方交代及解釋,也至為合理。市民當也有權知道,警察的作為或不作為,對公眾安寧能否得保,有著怎樣的作用?
當天,開始時法輪功早已擺設攤位作公開展示,對於這樣的展示,路經的市民或駐足觀看或不,但無論怎樣,一向相安無事,甚至習以為常。對展示內容,市民有明 白、同意的,但也未必同意,更多的相信是無從判斷真偽或了解底蘊的,但對集會自由來說,明白、同意、了解或判斷與否,都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公眾安寧並沒 受損。
青關會人士到來後,用大型橫幅遮擋法輪功的攤位,初時他們只是站著,沒叫口號,沒有動作。青關會人士這般行動,是否也屬行使集會自由的權利呢?他們大可辯解,後來的爭執,包括林慧思老師介入,以致後來其他人與青關會人士的肢體衝突,責任應在先責罵或先動手者。
關於集會遊行引致的公眾安寧問題,最常為人引用的,是Beatty v Gillbanks (1882)的案例。十九世紀末,英國救世軍因為反對飲酒,經常上街示威向公眾表達意見,這與反對他們的「骷膢軍」(Skeleton Army)發生不少衝突。政府有見及此,便禁止再進行類似的遊行集會,但有一次救世軍仍舊上街,仍舊喧嘩吵鬧,而且加入的人越來越多,於是警察以破壞公眾 安寧為由,拘捕及檢控救世軍的領袖William Beatty。
一審時,Beatty被判有罪,但後來被上訴庭推翻。法官指出,雖然救世軍的遊行很是喧鬧,但他們沒使用任何暴力,那只是行使遊行的權利,所以是合法的,演變成騷亂,責任完全來自骷髏軍,不應因此懲罰救世軍。
那麼,青關會的行動,應類比為救世軍呢,還是骷髏軍?按時序先後來說,當為骷髏軍無疑。問題是,青關會一樣可以辯解,他們不過也在和平集會,在其他市民及 林老師介入前,他們沒有使用過任何暴力,他們也可自比為上述案例中的救世軍,相對來說,後來其他市民的批評,反而可能是引起破壞公眾安寧之源。
不過,後來的其他判例指出[例如Laporte, R v Chief Constable of Gloucestershire (2007), Nicol v DPP (1985), Redmond-Bate v DPP (1999)],如果行為是預計會引致第三者使用暴力而又不合理的,又或者侵犯了其他人應享權利的,即使沒有立即有暴力出現,也屬破壞公眾公寧。
那麼,青關會用大型橫幅擋在法輪功的攤位前,是否合理呢?又或者說,合理的人會否認為這種行為會引致他人使用暴力呢?其實,即使不是運用大型橫幅遮擋,即使不是政治立場相左的兩造,若有路人若刻意擋他人面前,初則口角繼而動武也是大可預期的。
換個角度看,如果青關會只是行使他們應享有的言論和集會自由,則他們大可選擇在行人專用區的其他位置,甚至就在法輪功的攤位旁邊,也比遮擋著法輪功合理得多。由此推論,當時青關會的行為並不合理,可以預期引致破壞公眾安寧,早已超越集會自由的界線。
更重要的是,有市民報警後,警察到達現場,竟然不是分隔兩造,而是用封鎖線把現場封鎖,其客觀效果如同繼續青關會遮擋法輪功的攤位,即使難以證實有沒有加 強遮擋的動機,起碼也是容讓這情況繼續發生。假使當時警察分隔開雙方,則後來如果林老師仍來指罵,則不合理的當然是林老師;但警察沒有分隔而是圍封,則其 他路人及林老師的反應,便並非不合理了。
八月四日,警方是把集會人士和反對的示威者分隔的,除了數起牽涉警察或休班警察的肢體衝突外,現場雖然粗言穢語橫飛,指罵震天,但大抵還算平和,公眾安寧得保。就此,林慧思也明言,如果七一四當天警察同樣用分隔手法,則根本不會演變至後來的言語衝突。
香港的政治爭論日益激烈,街頭粗話早已見慣不怪,甚至在立法會也常有「類粗話」的侮辱性言詞;至於議事堂內的肢體動作,當然遠遠不及台灣的,但街頭毆打已 屢有發生。其實,在過去的示威遊行中,也總有個別反對者「反示威」,雙方互相喝罵似乎在所難免,這時,主辦單位的糾察如果勸阻不果,則到場的警察都會把 「反示威」帶到一旁,即使指罵仍舊,但遊行人士自會繼續前行,不會糾纏。由此可見,分隔的方法是有效的,也不損及雙方的權利,更重要的是,公眾安寧不會危 及。
暫且不必質疑七一四當天警察的分析或動機,但要求警方交代及解釋,也至為合理。市民當也有權知道,警察的作為或不作為,對公眾安寧能否得保,有著怎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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