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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7日 星期四

原審裁判官沒有詳細分析抗辯理由 判區議員潘志文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2014年08月08日
【本報訊】民主黨九龍城區議員潘志文(圖)被指去年3月,在辦事處接見女求助人後三度強吻她,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非禮罪成,判囚兩個月。他不服定罪,獲准保釋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昨指原審裁判官沒有詳細分析潘的抗辯理由,判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潘透露在案發後,已於辦事處安裝閉路電視作保障。
潘志文(55歲)在庭外指受案件困擾逾一年多,過去「俾人話都唔敢反駁」,現時終可集中精神工作。他形容區議員屬「高風險」工作,無論男女上門求助亦不可拒諸門外。
法 官於書面判詞中提到,原審裁判官沒詳細評估及分析潘的證供,亦沒有交代不相信辯方證供的理由。潘身為區議員,有一定知名度,案發地點又是他用作接見市民 10多年的辦事處,他會否公然在辦事處非禮求助市民,明顯是潘的抗辯理由之一,但裁判官沒有就此詳細分析,故定罪並不穩妥。
案件編號:HCMA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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